新時代完善公共安全體系的根本遵循與實現路徑
發布日期:2022-11-29 瀏覽:1109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公共安全與社會治理作為并列標題放在國家安全之下進行論述,理清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理三者的關系,表明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對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體系作出了部署,為完善公共安全體系的理念、主體、體制、機制、法治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
首先,堅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安全第一”就是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公共安全治理作出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這一重要部署,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這也是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和治理思路。
其次,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構建公共安全體系要從思想上強化為民保平安、為民謀幸福的責任感使命感,推動各層各級切實把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領域、全階段、全過程,筑牢“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守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總體來看,國家安全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公共安全本質上是人民安全,安全為了人民,安全依靠人民。人民群眾既是公共安全的主體,即公共安全體系的建設者、治理的參與者,也是公共安全的客體。新時代公共安全治理必須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構建一主多元、互補協同的公共安全主體結構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和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表明了“一主多元”的公共安全主體結構。
首先,“一主”是政府的主導責任。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天然使命,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資源配置者、應急救援組織者、社會力量引導者等多重角色在公共安全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雖然政府依然在公共安全治理中起主導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主體,安全治理正從政府的“一主”向全民參與的“一主多元”模式轉變。
其次,“多元”是指企業、組織、公眾的協同作用。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都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這些主體形成了多中心、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網絡體系。“一主多元”的主體構成一個功能互補、資源協同的公共安全立體化網絡結構。多元主體合作共治局面也是公共安全治理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保障公共安全的實踐中,需要強化系統思維,明確政府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職責。
同時,應當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善于發動和依靠群眾,逐步形成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共治新格局,促進公共安全治理不斷提質增效,以共治促善治,以善治圖長治。
健全分工合作、協調統一的公共安全治理體制
公共安全治理體制主要包括組織體制和管理體制。在公共安全的組織體制上,健全各級黨組織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政府與社會分工負責、協同治理的公共安全治理體制。對于公共安全的管理體制,要根據我國政府機構與職能條塊結合的組織特點,完善縱向分級負責以及橫向統一領導、協同聯動的體制。
具體來說,第一,堅持深化專項整治,提升行業安全水平,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多部門要聯合執法,突出源頭治理、精細監管、精準執法,持續破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難題。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深化工業企業安全風險報告,對容易反復的問題建立經常性提醒、常態化排查的長效機制和責任機制。第二,堅持補短板強弱項,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理順應急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職權關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健全科學完備的應急保障體系,建立一批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隊伍,切實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區域應急力量建設。
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首先,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要發揮公共安全治理的主動性和前瞻性,加強對各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及衍生規律的研究,著力解決影響公共安全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一是要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和決策糾錯機制、信息溝通反饋和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滾動排查和預警機制,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要完善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事前做好人員、物資、技術手段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建設統一的應急管理平臺,確保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有案可依、應對及時、高效處置,以便將可能的損失或影響降到最低。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實現公共安全治理關口向源頭前移。
其次,強化創新思維,依托信息化手段,構建智能精準的監測預警體系。一是健全社會風險識別、評估、處置、反饋和更新的動態循環預警、監控體制。完善從監測預警到提示應對、從力量前置到轉移安置、從物資儲備到及時救助、從災情統計到災后重建全鏈條的災害防范應對機制,全面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網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手段,實現對各類安全信息的系統收集、科學分析和準確預警,推進“智慧公共安全治理”,為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體系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
構筑堅固的公共安全“法治屏障”
首先,要始終堅持“立法先行”。法治是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手段和必然要求,在公共安全的規劃設計、措施制定、行動落實全流程中,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通過有針對性的立法立規工作,確保整個進程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如近年來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健全了生物安全監管預警防控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更是填補了信息安全領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相關領域安全治理的法律體系。
其次,在構建系統嚴密的立法體系時,必須高度重視法治的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各項公共安全的防控工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要做好守法宣傳工作,使社會公眾都能做到遵法守法、集體自律。
總之,必須健全公共安全法治體系,同步建立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為公共安全領域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筑牢堅實基礎。
黨的二十大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吹響了新的號角,也為公共安全治理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指明了路徑。公共安全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構建公共安全治理新格局,加快推進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創新,有效推進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