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公告第8號
發布日期:2022-11-28 瀏覽:1008
為滿足鐵路旅客車站運營管理和綜合服務需求,提升人民群眾出行品質,推動鐵路旅客車站設計建造技術進步,擬對《鐵路旅客車站設計規范》TB 10100-2018相關內容進行局部修訂,現公布局部修訂條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一、修改第3.2.2條。第1款修改為第1、2款;第2款修改為第3款;第3款修改為第4款;新增第5款。
(一)正文修改為:鐵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積應滿足客流運輸、旅客服務需求,根據鐵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數,按下列指標計算確定:
1 小型鐵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積宜為 5 ㎡/人~12 ㎡/人。高速鐵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積不宜小于2000 ㎡。
2 中型鐵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積宜為 7 ㎡/人~15 ㎡/人。
3 特大型、大型鐵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積宜為 9 ㎡/人~20 ㎡/人。
4 設有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設施、站外綜合商業和與其他交通設施間換乘區域的鐵路客站,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設施、站外綜合商業和換乘區域的建筑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 設有預留車場、位于風景名勝區和特殊新區規劃的鐵路客站以及地下車站,站房建筑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本條中的“鐵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積”是指站房內具有鐵路客運功能房間的建筑面積之和。鐵路客運功能房間包括進站出站集散廳、候車區(廳、室)、售票用房、客運作業及附屬用房、為旅客服務的商業用房等,不包括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設施、站外綜合商業和與其他交通設施間換乘區域以及合建的其他功能用房,也不包括站臺雨棚、旅客天橋、旅客地道、站房外旅客專用進出站通道、行包用房等。
在旅客公共區內,候車區(廳、室)面積所占比例最大,且其面積根據最高聚集人數確定。因此,本條規定了站房建筑面積根據最高聚集人數和人均指標計算確定。另外,鐵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受鐵路客站站房形式、等級、客流組織方式、合并設置的設備類型、氣候分區等影響,略有不同。
說明表3.2.2-1、3.2.2-2、3.2.2-3是近年運營效果較好的鐵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積指標統計數據。
為緩解客流量增加造成的空間緊張問題,提升旅客出行舒適度,促進站城融合健康發展,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反恐防暴、旅客安檢、實名制驗票等工作對空間的剛性要求,結合路局、客站運營管理等相關單位意見,本次修訂適度提高了站房建筑面積計算人均指標。考慮中型鐵路客站站型越來越豐富,對站房建筑面積計算人均指標影響較大,因此,本次修訂將中、小型鐵路客站站房分開規定。另外,考慮到高速鐵路小型客站平面布局、運營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等需求,增加了高速鐵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 ㎡的規定??拓浌簿€等其他類型鐵路小型客站站房最小建筑面積未做具體規定,設計中可根據最高聚集人數或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二、修改第5.2.1條。
(一)正文修改為:鐵路客站站房應設進站、出站集散廳。小型鐵路客站站房的進站集散廳宜與候車區(廳、室)合并設置,進站集散廳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0 ㎡;出站集散廳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50 ㎡;進站、出站集散廳合并設置時,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50 ㎡。中型及以上鐵路客站進站、出站集散廳應按高峰小時發送量確定其使用面積,進站集散廳使用面積應按不小于0.35 ㎡/人計算確定,出站集散廳使用面積宜按不小于0.2 ㎡/人計算確定。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近年來,鐵路客站在承擔安檢、實名制驗票等作業的基礎上,疫情防控、反恐防暴等要求日益提高,旅客進站前需進行安全檢查,對排隊間隔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導致進站集散廳使用面積緊張。小型客站進站集散廳最小使用面積計算如下:按照設置兩組安檢儀和實名制驗票口,則安檢區共需要97×2=194 ㎡(案例計算詳見本規范第5.2.3條條文說明),另問詢、綜合服務臺等面積為30 ㎡,小件寄存面積為25 ㎡,應急防控緩沖空間面積為100 ㎡,合計194+30+25+100≈350㎡。
小型客站進站出站集散廳合并設置時,考慮可共用部分交通面積,使用面積在單獨設進站、出站集散廳的面積之和的基礎上減少50 ㎡,即350+150-50=450㎡。
中型及以上客站進站集散廳最小人均使用面積指標計算如下:以高峰小時發送量2000人的鐵路客站為例,設4組安檢儀和實名制驗票口,每組按97 ㎡計算,共388 ㎡,另問詢、綜合服務臺等面積為60 ㎡,小件寄存面積為50 ㎡,應急防控緩沖空間面積為200 ㎡,合計388+60+50+200=698㎡。所以,集散廳的人均面積指標為698÷2000≈0.35㎡/人。
三、第5.2節增加第5.2.5條。
新增正文:集散廳內的安檢設施不得影響候車區(廳、室)安全疏散。
四、修改第5.3.1條。
(一)正文修改為:候車區(廳、室)總使用面積應根據最高聚集人數按不小于1.2 ㎡/人計算確定,為候車區(廳、室)配套的服務和交通空間的使用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特大型、大型鐵路客站候車區(廳、室)的使用面積應在計算結果基礎上增加5%。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原規范候車區(廳、室)總使用面積根據最高聚集人數按不小于1.2 ㎡/人計算確定,此指標僅為候車座椅擺放區域(含座椅間的交通空間)的面積,不含為其配套的服務和交通空間。隨著站房功能的不斷發展,候車區(廳、室)除了候車座椅擺放區域,為其配套的服務(綜合服務臺、開敞商業等)和交通空間(檢票排隊空間和通往商業的通道等)也越來越豐富,本次修訂明確了配套的服務和交通空間使用面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要求。有市域(郊)鐵路引入的鐵路客站,候車區(廳、室)使用面積在滿足本規范的同時,需要考慮市域(郊)鐵路旅客出行特點合理布置。
五、修改第5.3.4條。第1、2、3款,修改為第3、4、5款。新增第1、2款。
(一)正文修改為:鐵路客站可根據需要設置商務候車室。商務候車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商務候車室的數量和規模宜根據車站規模、站型合理確定。
2 特大型、大型鐵路客站應設置進出商務候車室的專用通道。
3 宜設置單獨出入口和直通車站廣場的車行道。
4 宜設置獨立的實名制驗票和安檢設施。
5 宜設置廁所、盥洗間、服務員室和備品間,盥洗間應設置盥洗用熱水。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商務候車室是為商務旅客提供休息的空間,商務候車室的數量和規模與鐵路客站所在城市、地理區位以及城市類型(如旅游、口岸城市等)、車站規模和站型等因素相關。
為滿足商務座旅客差異化服務需求,提升鐵路客運服務形象,本次修訂明確了商務候車室的數量和規模宜根據車站規模、站型合理確定。根據近年來建設的鐵路客站商務候車室調查統計,特大型、大型鐵路客站通常設置不少于2個商務候車室,每個使用面積為300㎡左右,并設置了進出商務候車室的專用通道;中型鐵路客站通常設置不少于1個商務候車室,每個使用面積為200~300㎡;小型鐵路客站通常設置1個商務候車室,使用面積為50~100㎡。
六、修改第5.5.2條。
(一)正文修改為:鐵路客站站房應根據車站規模和旅客進站、出站流線設置站內旅客服務商業設施。商業設施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商業設施規模應結合客流量、旅客需求及發展潛力合理確定。
2 商業設施布局應按旅客進站、出站流線合理分布,商業動線宜與客運通道相結合,不應影響旅客候車和乘降功能。
3 應預留消防、給水、排污、電力、通風、排油煙、空調、信息、互聯網、靜態標識等接口條件。
4 應統籌考慮保潔用房、設備用房、倉儲庫等配套用房和垃圾清運、物流運輸等通道。
5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 10063的有關規定。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近年來,隨著鐵路客站服務水平的提升,站內商業發展迅速,主要包括便利店、餐飲等。為滿足旅客多樣化服務需求,完善鐵路客站服務功能,在調研分析近年來新建鐵路客站站內小型商業設施規模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城市經濟、旅客需求、車站規模、商業業態等因素,本次修訂明確了商業設施規模應結合客流量、旅客需求及發展潛力合理確定的原則,刪除了可能制約長遠發展的站內商業規模占站房建筑面積比例的量化規定。根據近年來建設的鐵路客站站內商業規模調查統計,站內商業規模通常占站房建筑面積的比例,小型客站為2%~6%,中型客站為4%~12%,特大型、大型客站為8%~15%。
另外,針對站內商業設施設計預留不足和站內商業設施配套用房和通道不完善等問題,補充了相關規定。
七、修改第5.5.5條第1、4款。
(一)第1款正文修改為:鐵路客站站房應設置獨立母嬰室。
(二)第4款正文修改為:母嬰室應配置嬰兒護理臺、洗手盆、嬰兒床、座椅等設施,宜配置恒溫空調、呼叫設備,洗手盆應配置熱水。
八、修改第6.4.5條第1款。
(一)正文修改為:客用電梯額定載重量不應小于1600kg。兼做物流通道時,其額定載重量不應小于2000kg。
(二)條文說明修改為:考慮鐵路客站旅客較多,且大多攜帶行李,為提高旅客出行質量和換乘效率,本次修訂適當提高了客運電梯額定載重量。根據調查統計,額定載重量1600kg的電梯,無對重安全鉗時,井道尺寸(長×寬)通常為2800mm×2400mm;有對重安全鉗時,井道尺寸(長×寬)通常為2900mm×2500mm。額定載重量2000kg的電梯,無對重安全鉗時,井道尺寸(長×寬)通常為3000mm×2600mm;有對重安全鉗時,井道尺寸(長×寬)通常為3100mm×27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