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的問題與對策
發布日期:2023-02-03 瀏覽:797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涉及財產性內容的執行,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等。在實踐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缺少相關法律規定,紀委監委、國安、公安、檢察、司法及財政等部門與法院聯動不夠,法院內部立案、審判、執行部門之間配合不暢等原因,導致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約刑事涉財執行工作的主要原因
影響和制約刑事涉財執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執行不能,也有主觀執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內部立審執配合,也有相關國家機關聯動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標準難以把握。目前,刑事涉財執行案件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規定的內容較為籠統,對刑事審判部門調查被告人財產的范圍和標準、刑事裁判中罰金的繳納方式和期限、刑事審判部門向立案部門移送執行的期限、判處沒收財產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執行人死亡的是否繼續執行、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財產變價的最低拍賣次數、財產流拍后通知有關財政機關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債的送達方式、啟動無保留價拍賣的程序、無益拍賣的禁止、財產變價產生的執行費用支付、執行異議復議審查期間是否暫緩執行、執行結案標準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亟待進一步細化。
前端查扣財產不到位,制約后續執行。由于刑事辦案機關對涉財產執行的認識不統一,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對后續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導致偵查對贓款贓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夠,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對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對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及對相應財產的查控不到位,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財產保全措施等,導致案件移送執行后,即使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親屬或其他財產代持人對財產進行隱匿、轉移等問題,致使案件到執行環節加大執行工作難度。
刑事涉財判項不明確,難以啟動執行。審判實踐中刑事裁判文書“重人身處罰、輕財產查明”,執行依據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判項過于籠統,未列明應當沒收的特定財產或金額;判處沒收全部財產的未明確沒收財產的種類和數額;查扣物品未在判項中具體列明;判處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而無具體的財產范圍;判處罰金未明確一次性繳納還是分期繳納及最后的繳納期限,未調查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導致“空判”等情況,往往需要執行階段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財產調查及審查案外人異議,導致無法及時啟動執行程序和高效處置財產。
涉案財物處置不順暢,增加執行難度。執行過程中,針對沒收、扣押價值不大的財物,評估費甚至高于財物本身價值,存在評估困難的情況,部分案件的涉案財物保管費用較高,價格波動較大,極易出現無益拍賣情形。對于進入拍賣程序后流拍的財物,依據《規定》第十二條“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規定。執行實務中,存在最低拍賣次數不明確、與財政部門溝通不暢等問題。
立審執配合不密切,影響執行效率?!兑幎ā返谄邨l明確:“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贝颂巸H原則性規定了“及時”,并未規定具體期限,實踐中存在刑事審判部門移送不及時問題。對案外人異議、復議在立案審查、案卷流轉等方面,也存在程序銜接不順暢,影響執行效率的問題。此外,有的案件由于刑事部門移送的被執行人信息、已查明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處置的財產情況等材料不全;有的案件由于財產性判項不明確,執行部門需要反復征詢刑事審判部門意見;有的由于在刑事審判階段未調查核實非法資金的流向,未及時控制涉案款物等,均導致執行階段查明財產情況和處置財產十分困難。
外部聯動機制不健全,降低執行效果。解決執行難特別是刑事涉財執行難問題,絕非人民法院自身職能所及,涉及到偵查、起訴、審判、刑罰執行、財政等部門聯動解決。除前述的前端財產查扣、財政部門實物接收或同意無保留價拍賣以外,還存在送達或提審會見被執行人工作中服刑或羈押機關配合、偵查和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審判的被告人財產狀況證據規格、刑罰執行機關協助執行等問題,急需法院與相關部門建立完善相關聯動機制,促進刑事涉財執行工作全面開展。
二、規范刑事涉財執行工作的對策措施
規范刑事涉財執行工作需要多措并舉、聯動發力,提出以下對策措施:
堅持黨的領導,完善聯動機制。牢牢把握黨對執行工作的領導,積極主動爭取政法委領導和支持,不斷拓展與金融、保險、公安、不動產、公積金等有關部門聯動,推動建立健全網絡化協助執行機制,解決查人找物難題。針對刑事涉財執行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與偵查、檢察機關之間前端對被告人財產查控工作機制,與檢察機關之間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檢察監督工作機制,與羈押、刑罰執行機關之間送達、提審被執行人及協助財產查控工作機制,與財政部門之間涉案財物實物接收或無保留價拍賣工作機制等。
健全制度措施,明確司法指引。加強刑事涉財執行工作法律供給,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強制執行法立法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刑事涉財執行工作財物處置、案款上繳相關程序問題,規范此類案件結案方式、結案標準和條件等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出臺前,立足現行有效的《規定》,結合法院工作實際,進行細化落實,明確刑事涉財執行有關執行依據、管轄、證據、期限、程序、結案等標準,統一法院刑事涉財執行司法尺度,提高執行效率。
注重內部挖潛,加強源頭治理。進一步規范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完善刑事涉財執行辦案流程,暢通財產查控、變價處置、款物上繳等各環節流轉,切實提升執行效率。完善財產保全制度,刑事審判部門對可能判處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及時查封、扣押、凍結相應財產。作為刑事涉財執行依據的刑事裁判文書,判項內容必須明確、具體,滿足可執行性的要求。刑事審判部門要優化罰金判處規則,通過完善刑事訴辯程序,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并明確一次性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及最后的繳納期限等,亦要防止“空判”。
完善監督制約,規范執行行為。加強執行裁決部門與刑事審判部門、執行實施部門的協調配合,強化裁執分離監督制約,切實解決刑事涉財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保障程序公正,對案外人異議、復議審查期間,應當暫緩對相應標的的處分性措施。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案外人就贓款財物認定提出異議復議的,經審查認為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防止以執代審和浪費司法資源。
強化調度督辦,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深化深挖制度優勢轉化執行效能,對刑事涉財執行案件,按照罰金、沒收財產、追繳違法所得、責令退賠分類建立臺賬,摸清案件底數,定期調度督辦。充分運用網絡查控和執行指揮平臺,全面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時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查控財產,或指定被執行人服刑地、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加強對刑事涉財執行案件的精細化管理,區別于民事執行案件科學量化考核標準,激勵刑事涉財執行辦案人員工作積極性,不斷提升辦案質效。
(作者單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