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
發布日期:2023-10-26 瀏覽:701
最高檢10月23日舉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觯晟品杀O督方式方法,促進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督促引導行為人退贓退賠,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
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對依法該立不立的或者不該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監督力度。對既不依法推進訴訟程序,又不及時依法撤銷案件的涉企“掛案”,常態化開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絕增量,精準監督,推動建立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探索建立辦理重大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工作機制,不斷提升指控、證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時審查對涉產權強制措施的申訴、控告,防止和糾正偵查機關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準確把握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條件,提升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的效果。準確把握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確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準逮捕,并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沒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用好不起訴裁量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既要防止“構罪即訴”“一訴了之”,又要防止“一律從寬”“一放了之”。
加強刑事審判和刑事執行監督,更好地維護涉案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糾正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的案件。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非法處置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財產等違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營企業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申訴權以及相關民事權利。準確把握涉企服刑人員假釋條件,符合條件的依法建議適用假釋。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研究落實具體措施,依法為接受社區矯正的民營企業人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條件。
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形成保護民營經濟工作合力。加強與行政機關、執法司法機關協作配合,推動開放數據接口、實現數據共享共用。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司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建設,完善線索通報、信息共享、證據移送、案件協調等協作機制,防止執法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做實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銜接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制度。
深化規范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要牢記“國之大者”,繼續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面提升辦案質效,為推動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合規制度提供有價值的實踐樣本。堅持合規整改不限于檢察環節、檢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在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探索合規整改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以涉案企業合規為立足點和發力點,探索建立合規整改行刑互認機制,指導支持民營企業防范應對涉外法律風險等外部挑戰,促進合規守法經營成為民營企業的自覺遵循。
完善涉企案件申訴等機制,更好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充分利用12309檢察服務中心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和中國檢察網“非公經濟司法保護專區”,依法受理涉民營經濟的各類控告申訴案件,為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尋求法律咨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對申請立案監督、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財產措施監督、申請超期辦案監督、提出刑事申訴等重點案件,采取報備審查、交辦督辦等方式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督促引導行為人退贓退賠,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
優化辦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對合法生產經營影響。深入實施數字檢察戰略,深化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建設和應用,深度挖掘內外部案件數據,主動發現涉民營企業高發、多發案件類型和監督線索,實現“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效果。堅持嚴格“依法”與做實“平等”并重,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性偵查措施與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合法權益并重,打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與依法幫助民營企業挽回和減少經濟損失并重。對于辦理的涉及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幫助涉案民營企業做好生產經營銜接工作。在自行補充偵查過程中,最大限度保障企業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