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檢察機關主導作用 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效
發布日期:2022-12-09 瀏覽:1353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前承偵查、后連審判,對刑事訴訟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每一個訴訟環節、每一項訴訟活動依法進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體現在方方面面,其職能作用的發揮直接影響刑事訴訟功效的實現。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好審查把關、監督引導、過濾分流的主導作用,提升刑事案件辦案質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發揮主導作用的依據
一是由憲法對檢察機關性質的規定所決定。我國憲法第134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充分保障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屬性決定了檢察權的運行必須具有較強的能動性,檢察機關必須積極運用職權發現、糾正違法行為,對偵查、審判活動全方位展開監督,確保刑事訴訟活動依法進行。
二是由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檢察機關職能規定所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捕與不捕、訴與不訴要由檢察機關來審查決定,檢察機關對案件定性、證據收集給予指引,偵查機關按照檢察機關的意見去補充偵查、收集證據。庭審活動中,審判機關主要圍繞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控辯雙方圍繞指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二、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發揮主導作用的具體體現
(一)檢察機關主導責任在偵查活動中的體現
一是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具體而言,在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審查起訴前,檢察機關通過閱卷、出席現場勘查、參加案件討論等形式,圍繞犯罪構成,指導偵查人員收集相應證據材料,就偵查方向、證據收集、取證要求等提出指導性意見,并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及時收集和固定關鍵、重要證據等。
二是以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引導公安機關準確辦案。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就違法行為是否應當追訴、何種情形適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等內容制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將刑事犯罪行為與一般治安違法行為進行區分,準確打擊犯罪。同時,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公安機關是否準確立案,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三是以證明標準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證據。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本質就是以證據為中心,檢察機關通過閱卷完成審查工作,針對不符合批準逮捕、起訴標準的,通過制作《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補充偵查提綱》《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等引導公安機關完善相關證據,將證據標準層層傳導至偵查前端,打通案件質量要求傳遞通道,形成有效證據鏈閉環。
四是以排除非法證據、糾正違法引導公安機關規范辦案。檢察機關始終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強化證據審查,依法履行捕訴職能,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詢問訊問、證據審查等方式依職權發現違法取證行為,另一方面,通過申訴、控告等依申請發現違法取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取證行為分類處理。實踐表明,通過檢察機關的不斷糾正,偵查質量不斷提升。
(二)檢察機關主導責任在審判活動中的體現
一是啟動審判程序并推動審理活動依法進行。一方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對于可以適用簡易、速裁程序的,一并向法院提出建議。庭審中,通過訊問、舉證示證、發表公訴意見來推動整個庭審活動。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與情節、認罪認罰等因素,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對不起訴的,終結訴訟。
二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履行主導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辦案全過程,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綜合考量涉罪人員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被害人諒解等因素,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主導程序選擇。認罪認罰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重點核實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從而作出裁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
三是強化審判監督,確保審判活動合法規范。檢察機關綜合運用抗訴、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對庭審中出現的不同情形違法行為進行分類處理,對輕微違法行為采取口頭糾正,一般違法行為通過《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書面形式進行糾正,嚴重違法行為則通過抗訴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定罪量刑明顯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保證審判活動依法進行。(陜西省紫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趙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