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多跨協同模式的構建
發布日期:2022-11-23 瀏覽:987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凌云 毛偉煒 汪佳麗 王茗逸|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章專門對“涉案財物處理”工作進行細化,體現了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事關打擊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探索構建刑事涉案財物線上“清單式”移送、線下實體化處置的新模式,進一步規范程序、提升效率。
一、存在的問題
1.公檢法配合制約不足。
刑事涉案財物的合法高效處置離不開公安、檢察、法院的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但司法實踐中三部門間的配合制約尚存不足。近年來,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日益成為熱點話題,但公檢法對刑事涉案財物重要性的認識仍有待加強,實務中更重視案件事實的查明和對當事人的處理而對涉案財物妥善處置不足的現象亟待改變。
同時,涉及刑事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總體來說趨于原則性,系統性較為欠缺,且部分規定之間還存在一些矛盾之處,致使目前公檢法三部門的刑事涉案財物管理處置標準尚未實現統一,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保管及移送等環節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
2.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有待加強。
首先,集中管理信息平臺的功能比較單一。受限于資金、技術等原因,許多已建立起來的平臺僅具有簡單的信息錄入功能,一些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關鍵信息均無法反映,辦案人員難以準確獲取相關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其次,平臺的橫向壁壘尚未完全打通。集中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離不開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除公檢法以外,刑事涉案財物的管理還涉及財政、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以及鑒定、拍賣等機構,橫跨知識產權保護、文物管理等多個領域。盡管在具體刑事涉案財物類型,特別是限制、禁止流通物的處置上,法律規定由相關部門協助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相關的處置規則有時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構建起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的協作基礎。
再次,平臺的信息共享不足。受制于政法機關網絡的保密要求等原因,許多現有的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尚未實現信息共享,公安、檢察機關無法知曉法院對哪些案件中的涉案物品已經進行判決,法院有時也難以準確獲取財物的查控、流轉情況,背離了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的初衷。
3.涉案財物執行處置難。
一方面,執行的依據難以明確。由于各方認識的差異,部分涉案財物在法院判決前就已經被偵查機關先行處置,未進行移交。在此背景下,法官通常難以就該財物的價值、權屬等作出明確判斷,有時會采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等模糊性表述,致使執行時“無從下手”。并且財物在流轉移送過程中容易出現損毀滅失問題,此時即便是判項明確,也難以實際執行。
另一方面,涉案財物的評估與變價工作也存在困難。除了違禁品外,執行機關無論是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沒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的判項,還是處置隨案移送贓物、責令退賠的判項,均需要將財物進行變價,進而上繳財政或發還被害人。實際辦案過程中的涉案財物種類眾多,并且新舊不一,辦案人員必須借助專業的機構和人員才能對相關財物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但評估程序啟動時間長、耗時久、材料送達困難,即便是進入拍賣程序,也未必能順利拍賣成功。
此外,案外人異議制度的異化也是阻礙刑事涉案財物執行的重要因素??紤]到公訴機關不能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將案外人對于刑事涉案財物的權屬異議納入執行行為異議中。這種異議制度屬于事后救濟,且適用執行程序進行審查,無法保證涉案財物權利人實體權益的即時保護,還經常導致執行中程序性救濟和實體性救濟適用混亂,阻礙執行程序的推進。
二、多跨協同處置模式的構建與探索
為了解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存在的處置程序不明確等問題,本著及時高效處置涉案財物的目標,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結合地區實際,從規范調查管理、強化協同推進、建設處置平臺等方面,進行刑事涉案財物多跨協同處置場景應用的構建和探索,形成刑事涉案財物線上“清單式”移送、線下實體化處置的新模式,推動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模式向一體化、集成化、信息化迭代升級。
1.規范調查管理。
一是涉案財物的調查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審前機關應肩負起自身的職責,做好涉案財物的調查、管理、移送等工作。尤其是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前就應當在偵查機關查證的基礎上對涉案財物進行全面、詳細地核查,就涉案財物的權屬、去向、違法所得計算依據等證據在起訴書中予以說明,并對涉案財物處理提出建議,進而提升涉案財物的審查質量和處置效率,以達到“起訴為審判服務”的目的。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應當將涉案財物調查融入庭審調查范圍,查清涉案財物權屬,并在裁判主文中明確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
二是建立涉案財物相對集中管理制度。成立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研發應用涉案財物統一管理平臺,自偵查階段就對涉案財物進行編碼管理,由涉案財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做到涉案財物全流程精細化、數字化管理。打通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網絡,實現刑事涉案財物信息共享。在刑事案件辦理全過程中,只需在系統中移送涉案財物清單,就能完成涉案財物的移交,避免了線下實體移交時產生的損耗。
三是制作統一規范的刑事涉案財物清單。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涉案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征、狀態等進行登記并及時將信息錄入統一管理平臺,形成涉案財物入庫清單。刑事判決生效后,由刑事審判部門制定明確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清單,列明財物類型、存放場所、處置意見等內容,與刑事判決書等一并移交處置部門。
2.強化協同推進。
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刑事涉案財物處置關聯部門多、涉及領域廣,需要在政法委的統一領導協調下,由法院作為牽頭部門,協同公安、檢察以及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做好任務分解、綜合協調等工作,形成權責明晰、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推動線下建立機制和線上數據、系統、業務流程一體化綜合集成同步建設。各協同部門指定專門的聯絡人員,主要負責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過程中接收相關法律文書并進行線上反饋的具體操作。
二是統一處置標準,明確主體責任。各部門共同簽署刑事涉案財物多跨協同處置場景應用建設方案的相關文件,使涉案財物處置有章可循。法院按照刑事涉案財物的種類和情況確定處置部門,根據刑事生效裁判直接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如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或偽劣商品等由市場監管部門處置;依法沒收的文物、淫穢書籍物品、非法出版物、非法宣傳品等由文旅部門處置;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等限制流通的涉案財物,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變賣,或者變賣給按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對無法處置或處置成本過高的涉案財物,報經財政部門備案同意后由法院執行部門予以銷毀。
三是優化監督管理,形成考核體系。法院出臺操作指引、開展業務培訓,明確接收處置文書、提取涉案財物等流程節點的具體操作要求,政法委牽頭制定協同單位響應率、期限內完成率、平均處置天數等核心考核指標,并將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督促各協同部門規范高效完成處置工作。
3.優化管理平臺。
一是細化任務拆解,建設處置應用。按照“按需聚集、共建共享”原則,充分利用數字化改革的優勢,在刑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的基礎上,匯總梳理使用場景、數源部門、共享方式等內容,重構原有業務流程,細化拆解確定涉案財物種類、確定處置部門、推送處置意見、處置意見反饋等各項任務,依托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法院辦案辦公平臺、智慧執行平臺、涉案財物管理平臺等系統,融合法院司法數據、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數據,打造刑事涉案財物多跨協同處置場景應用。
二是完成線上移送,實現閉環流轉。將刑事涉案財物多跨協同處置場景應用嵌入法院辦案辦公平臺之中,各職能部門根據刑事訴訟活動不同階段和環節,將法律文書、涉案財物清單、處置意見等錄入各自對應的系統,系統自動識別刑事涉案財物的類型并確定對應的協同部門,法院通過平臺發起協作,協同部門的聯絡人通過系統接收相關處置文書,實現線上移送、系統留痕、信息共享,減少不必要的線下辦理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法院將協助處置文書推送給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由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協助處理涉案財物的出庫、移交等相關事項。協同部門完成處置后,線上反饋協助處置回執,并附上能夠反映相關物品處置過程的照片、視頻等,使整個移送及處置流程完整可視,形成“需求—申請—協作—反饋”事項辦理閉環流轉模式。法院接收處置反饋結果后,將處置信息推送給公安、檢察、監察等刑事辦案部門,加強信息互通,促進互相監督和制約。
三是集成數據分析,促進升級推廣。系統綜合集成各協同部門參與處置的案件信息,如涉及被執行人數量、涉及金額、涉案財物種類、案件辦結數、結案率、協同部門、協同處置件數、平均處置天數等數據,進行智能分析,為監督、考核提供數據支撐,也為項目的總結提升、系統的升級完善以及推廣應用打好基礎。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